今年是1215年6月英國約翰王簽署《大憲章》(Magna Carta)八百周年。《大憲章》與1628年《權利請願書》、1689年《權利法案》並稱英國人權發展史上最重要的三大文獻。《大憲章》開創一些憲政原則,例如國王未經議會同意,不得課徵新稅(國家預算必須經過議會同意);國王未經法院判決,不得逮捕或處罰人民(罪刑法定主義)、法律凌駕於政府之上(法律至上)等。
《大憲章》這個名稱在台灣似曾相識。1991年3月民進黨中央制定《民主大憲章》,參加李登輝總統召開的國是會議。這部憲法草案採取雙首長制。當時本人任職中央黨部,主張總統制且無發言權而離職。
台灣一直有人擔憂總統制造成總統獨裁。本人堅持總統制,但是中央政府把權力下放,落實地方自治,不怕總統獨裁!元月25日蔡英文也宣示「未來如果民進黨中央執政,絕對要把權力下放給地方。讓中央和地方一樣重要,讓資源配置更合理,成為有整體規劃和績效的政府。」(民報2015/1/16蔡百銓「制憲,展望2020年首屆520台灣行憲日」。民報2015/1/25報導「蔡英文:2015年民進黨有三件事要做」)
歷史背景:英國 1215年
1066年法國西北部諾曼地的「征服者威廉」侵入英格蘭,成為英國國王王。1215年6月英國約翰王處境岌岌可危,被迫向貴族讓步而簽署《男爵條款》(1217年改稱《大憲章》),其主因如下:
(一)約翰王得位不正:1199年4月獅心王理查在圍攻法國某城堡時喪生,他弟弟約翰與侄子爭奪王位。亞瑟失去音訊,時人懷疑遭到約翰暗殺;
(二)約翰王與教會關係不睦。1207年羅馬教宗任命蘭頓(Stephen Langton)擔任英國坎特伯里大主教,遭到約翰王抗拒。約翰王自認有權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且在大主教職位空缺期間有權佔有教會收入。1213年約翰王被迫屈服,允許蘭頓前來英格蘭履新;
(三)約翰王控制司法圖利:卡彭特教授(David Carpenter)指出:「英國在《大憲章》出現前,可以說是一個沒有法治的國家。」國王制定不少保護私人財產的司法條例,但是也可以不執行與甚至廢止。1215年基本情勢就是貴族要求約翰王遵守自己制訂的法律,依法行政。貴族想要獲得更多土地或是打贏官司,都得賄賂國王;
(四)約翰王在法國戰敗破產,擅自加稅:法國國王侵佔英國國王在法國西北部諾曼地擁有的大部份土地,英國貴族要求約翰王奪回領土。1214年約翰王對法國作戰,十月大敗返國,財力大傷,提高稅捐。英國貴族要求國王徵稅必須獲得議會同意。
大憲章之誕生與夭折
蘭尼美德(Runnymede)是現代民主誕生地。它是泰晤士河畔的一片濕地,位在約翰王居住處溫莎與首都倫敦市之間。1215年5月17日不滿國王的倫敦居民墜下階梯,讓起義的貴族爬入而佔領首都。6月15日約翰王被迫前來蘭尼美德與貴族談判,並在《男爵條款》(Articles of the Barons)蓋上王室印章(Great Seal)。該文件是坎特伯里大主教起草的,以拉丁文書寫在獸皮上。四天後,貴族重新向他宣示效忠。
《男爵條款》總共有63條條款(詳下節)。其中第61條有安全條款(security clause)之稱,規定由廿五位貴族組成議會(council),監督國王執行這份協議。國王如果不遵守《男爵條款》,貴族可以把他的財產沒收充公。
約翰王與這廿五位貴族關係緊張。他派人前往羅馬,請求教宗英諾森三世宣佈廢止《男爵條款》。1215年9月他收到回函。教宗在信上訓斥大憲章是「以武力及恐懼強加於國王的無恥條款」,破壞國王的尊嚴。教宗作為英格蘭封建君主,宣佈大憲章無效和作廢。不久後英國陷入內戰,叛亂的男爵迎接領兵侵入英國覬覦王位的法國王儲路易。
63個條款
《男爵條款》是以連續文字寫成的,後人把它編序為 63個條款。它維護教會的自由、強調尊重個人自由、確保倫敦與其他城市的自由、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甚至管到泰晤士河裏的魚偃。《男爵條款》大部分內容抄自1100年亨利一世加冕時頒佈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該憲章賦予教會與貴族一定的權利。
《男爵條款》第39條衍生人身保護的概念,影響深遠。它規定除非經由普通法官進行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任何自由人都不應遭到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人都只能依據法律,不能以私人喜好行事。王權受到限制,英國開啟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如今《男爵條款》正本已經失蹤,但是曾經向外發送13份抄本。現存四份抄本中,兩份收藏於大英圖書館,林肯大教堂與索爾茲伯里大教堂各存一份。中文維基百科《維基文庫》貼有「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翻譯的《英國大憲章》,註明「此爲英皇約翰於一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在蘭爾密地頒布之英國人民自由大憲章」。其實當時該文獻仍然稱為《男爵條款》。
1217年改稱《大憲章》
1216年五月法國王儲路易領軍侵入英國,要求英國王位,獲得英國男爵擁護。十月約翰王病死,九歲兒子亨利三世即位。有些叛亂的男爵轉而支持亨利。十一月攝政大臣以亨利名義再發出《大憲章》,但是刪去比較激進的條款(包括第61條),未獲得男爵接受。1217年9月英法雙方簽訂和約,法國路易放棄英國王位要求與其佔領的英國領土,接著返回法國。
1217年11月亨利三世修定與再度發佈《男爵條款》,改稱《大憲章》(Magna Carta)或是自由大憲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以便區別同時宣布的《森林憲章》(Charter of the Forest)。1225年與1252年亨利三世再次發布大憲章,交換抽稅權利。
1297年成為成文法
1297年10月愛德華一世發布最後一次修訂的《大憲章》,刪減為卅七條,作為實施新稅法的交換條件。此時《大憲章》已經變成英國成文法(Statute law)。《大憲章》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一部份。隨著英國國會逐漸成長與不斷制定新法律,《大憲章》喪失一些重要性。
目前《大憲章》還有三個條款仍是英國成文法:(一)英格蘭教會享有自由,所有權利和自由都不受侵害(第1條);(二) 倫敦市保有古老的自由(1215年第13條,1297年第9條);(三)「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同等地位公民的依法裁決,或經國法判決,都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1215年第39與40條,1297年第29條)。
美國與《大憲章》
從十八世紀美國建國之初,《大憲章》就位居美國憲法思想核心。伯克教授(Kathleen Burk)說道:「《大憲章》從一開始就對美國歷史發揮重大影響力。美洲大陸第一個英國殖民地是維吉尼亞。而《維吉尼亞憲章》是由愛德華·庫克爵士幫助起草的。庫克極力推崇與兜售《大憲章》理念,在他看來《大憲章》是英國司法的精華和基石,比任何法律文件都重要。」
美國人關注《大憲章》顯然遠遠勝過英國人。1953年在《大憲章》誕生地蘭尼美德修建紀念碑的不是英國人,而是美國律師協會。英國保守黨籍的歐洲議會議員漢南(Daniel Hannan)分析說:「美國好幾個州都把《大憲章》融入州憲法裏。美國第一屆立憲會議就明確提及《大憲章》。美國建國先驅不以激進革命志士自居,而是與英國國內保守派一樣,想要維護英國司法系統,只不過是他們把《大憲章》這個老古董升華到全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