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小燈泡案7月3日宣判 父哽咽:盼法院判凶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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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7月3日宣判 父哽咽:盼法院判凶手死刑

不接受道歉!小燈泡爸:身為被害者的我們還是看不到未來

 2018-06-05 17:29
2016年發生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遭男子王景玉斷頸殺害案,被告王景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今(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王表示正抄佛經悔悟,並首次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出庭的小燈泡父親劉大經認為王毫無愧疚感,不接受王的道歉。(圖為台灣高等法院/擷自google)
2016年發生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遭男子王景玉斷頸殺害案,被告王景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今(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王表示正抄佛經悔悟,並首次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出庭的小燈泡父親劉大經認為王毫無愧疚感,不接受王的道歉。(圖為台灣高等法院/擷自google)

2016年發生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遭男子王景玉斷頸殺害案,被告王景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今(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王表示正抄佛經悔悟,並首次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出庭的小燈泡父親劉大經認為王毫無愧疚感,不接受王的道歉,並哽咽敘述看見女兒死亡情景,近800天仍心如刀割,事後記者詢問是否認為王景玉應判死刑,劉大經回答「是的」。劉大經庭訊時表示「任何極刑以外的量刑,極可能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下一個無辜生命生命權的風險之上,這對人權不也是一種嚴重的戕害。」,本案訂於7月3日上午10時宣判。

現年35歲的王景玉前(2016)年3月持剁骨刀,在北市內湖區隨機從後猛砍「小燈泡」頸部,致受害者身首異處當場死亡,士林地院去年5月審酌王男再犯風險高,犯後無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但因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規定不得判精神障礙者死刑,判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等法院今提訊王景玉召開言詞辯論庭,小燈泡父母特地出庭,庭訊至中午結束。

王景玉的法扶會律師團指出,王因患思覺失調症而犯下此案,犯案當時因為精神症狀,辨識行為能力與控制能力顯著減損或喪失,且依據醫師鑑定,若王沒有思覺失調導致的妄想,發生這件悲劇的可能性很低,目前在看守所強制吃藥治療後,病情已有改善,若判處無期徒刑,加上監護處分和治療改善病情,屆時王出獄已近70歲,應不致於再有危害社會可能。

高檢署檢察官黃東焄舉鑑定結果指出,王景玉被認定再犯率高,且我國時常有減刑情形,若判王無期徒刑,原本是服刑25年才可假釋,一旦獲得減刑,有可能服刑不到10年即可假釋出獄,令人憂心。

此外,黃東焄表示,王景玉殺女童時,是有辨識能力,也與常人無異,從他買刀、作案等過程都可以看出來,黃東焄認為王應負起殺害女童的完全刑事責任。再者,我國並非兩公約的締約國,人權公約也指出若犯下「情節重大之罪」可以判死刑,王景玉殺害女童,且手法殘忍至極,即符合「情節重大之罪」,應判死刑。黃東焄強調,王景玉「惡性重大,天理難容」。

審判長謝靜慧當庭就一審指控王的犯罪事實,一一和王確認,因王行兇過程太過殘忍,引起小燈泡母親王婉瑜啜泣不已,審判長謝靜慧為此表示歉意,表示是依法必須進行的程序。

王婉瑜庭訊泣訴表示,「小燈泡」死了,嚴重影響他和家人生活,「希望司法、政府能給我基本生活保障,讓每個孩子有平安長大的可能」。王婉瑜說,「我還記得,兩年多前,總統曾經說過『這個社會破了很多洞,我會用盡全力,來把他們都補起來。』,她也曾說『我召集相關的人來研擬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我希望拿出具體的做法,來逐步兌現我的承諾。』」兩年多了,我不清楚國家為了這些洞,做了哪些實質的努力?兌現了多少承諾?

小燈泡的父親劉大經於庭訊時表示自己沒有受過法學訓練,只能站在一個父親的立場表達他對合議庭的訴求與對政府最深切的盼望。

他說,兩年多前,在電話那頭聽到太太傳來的噩耗,當下只能匆忙跳上車趕赴現場,到了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我跪在地上,顫抖的掀起白布,我看到我的小燈泡眼睛半闔,目光停滯,彷彿在說「怎麼了?發生了什麼事?我還想帶著弟弟妹妹去玩,我還想繼續跟你們一起生活呀!」這個畫面跟著我,在過去將近八百個日子裏,每一分每一秒,在我腦海裏從沒離開過。

劉大經表示,他有一部份的生命,早就隨著小燈泡的生命的逝去一同死去,而這種巨大的錐心之痛,他只希望沒有人要再去承擔這樣的傷痛。所以在過去的兩年,他和他太太希望整個社會,可以一起來好好檢視這個案件及其他類似的案件,從被告的生命史開始,來了解一個人到底經歷了什麼,導致這樣的行為,在成長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其相對應的家庭、學校及政府相關的勞工、衛福及警政等單位,還能多做一些什麼來減少這種事情發生的機率。政府要擔起犯罪預防的責任,並且定期盤點,對外說明做了什麼,讓人民了解,讓做父母的安心。

他說,在這個合議庭中,針對被告重返社會及再犯可能性做了諸多討論,包括從個人及家庭病識感,到更生、衛福、社區等社會構面針對被告未來可能的社會處遇,理性而言他們支持這樣的思辯,但他很抱歉的說,「身為本案被害者的我們還是看不到未來」。他引用李茂生教授的話「這種高規格的處遇也不是台灣社會所能接受的」。

他表示,現在整個社會的狀態是無法保證被告一旦假釋後無再犯之虞,社會支持遠遠不夠的狀況下,我反對由被害者一方擔負此類風險,他站在一個父親的立場,希望合議庭能思考如何運用國家賦予的現有權力及合議庭所企及的能力範疇,防止被告有機會對社會大眾,社區隣里再施加同樣的犯行。

劉大經認為,台灣的社會一直在維護人權的道路上努力著,在這個案件裡,也一直有精障者、兩公約、修復式司法等議題著墨的空間,他覺得這算是人權進步的表徵。但從一個父親的角色,他必須提醒,小燈泡的事件不僅讓身為爸爸的他心碎,也讓許許多多在這片土地上的父母心碎,它挑起了人們內心最深沉的恐懼,事發後有親友抱著我們痛哭,他們不只是對一個幼小生命的突然逝去感到哀傷,也同時對於生活在這片土地上,我們以為最理所當然的生命權,尤其是對婦女與兒童的保護,竟然是如此的脆弱不堪而感到憂心與害怕。

最後,劉大經說,「我們的社會要如何減少這類無差別殺人事件,如何在社會的各個構面來作調整,必然是一個長期要努力的方向。」但回到本案,被告王景玉至今的狀況仍是缺乏自覺與愧疚,甚至對於本案犯罪仍處在無感無同情的狀態,在在令他感到不堪、憤怒甚至恐懼,以目前的社會現狀無法提供此類案件相應的更生,且在缺乏永久隔絕的刑度之下,他希望合議庭能嚴肅的思考,在社會尚未有能力處理被告重返社會其再犯風險的情況下,任何極刑以外的量刑,極可能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下一個無辜生命生命權的風險之上,這對人權不也是一種嚴重的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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