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彰化和美鎮公所舊宿舍」11/2拆除 文史工作者急得跳腳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彰化和美鎮公所舊宿舍」11/2拆除 文史工作者急得跳腳

 2016-11-01 23:27
即將於11月2日拆除的和美宿舍群。圖/取自彰化座臉書
即將於11月2日拆除的和美宿舍群。圖/取自彰化座臉書

在10月17日彰化縣文化局召開的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中,被以「遭受破壞,已失去原建築的主要結構」為由排除的「和美鎮公所舊宿舍」,11月2日即將開始拆除,地方人士努力奔走,但對於能否搶救回來,大家已不具信心。

令文史工作者憤怒的原因是,依據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

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早在前任縣長時代,縣有財產處分前,一定先提縣政會議討論,年代久遠的,會先問文化局的意見,很多學校等公有古蹟或歷史建築就是這樣被保存下來的。

奇怪的是,強調注重本土意識與環境保護的民進黨執政後,至少在彰化縣的文資保存方面不僅乏善可陳,反而是強勢的在開文資維護的倒車。和美鎮公所宿舍群在未經前述文資法15條的評估程序被拆掉一半,拆除過程中民眾阻擋並提報,文化局在文資審議會中作成「遭受破壞,已失去原建築的主要結構」,等於對無辜受害者的二度傷害:第一次違法拆除,經提報後,文資殺手再度判它死刑,11/2執行槍決!

文資法在今年大修後,許多立委高興得相擁而雀躍的畫面讓人印象深刻,想不到在彰化縣卻不但看不出它的功能,反而每次在文資審議會議時,只看到委員們把民眾辛苦提報的文資案視如敝履,一件件被駁回,隨即快速拆除。

和美鎮公所宿舍群日式拉門上的記錄文字。圖/取自彰化座臉書

巧的是前不久鹿港鶴棲別墅就是完全倒塌後,政府又以2千5百萬元修復的案例,前任縣長時代的修復工程,現任局長在參加鶴棲別墅揭牌儀式時,也歡天喜地和大家一起比「讚」,不知局長在舉手比「讚」時,心中有沒有漂過一絲絲對於那些因為文化局的不作為而被拆建物的歉意?

看來文資法第110條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

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但對於應作為而不作為的地方首長或主管,卻沒有罰責。這應是未來修法時應增列進去的吧。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