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漁業嚴格執法只為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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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漁業嚴格執法只為歐盟?

 2018-08-27 15:26
台灣遠洋漁業遭歐盟舉黃牌警告已近三年,卻還未解除警報,較鄰近國家韓國、菲律賓還久,對此漁業界及政府部門均同感壓力。圖/郭文宏攝
台灣遠洋漁業遭歐盟舉黃牌警告已近三年,卻還未解除警報,較鄰近國家韓國、菲律賓還久,對此漁業界及政府部門均同感壓力。圖/郭文宏攝

台灣遠洋漁業遭歐盟舉黃牌警告已近三年,卻還未解除警報,較鄰近國家韓國、菲律賓還久,對此漁業界及政府部門均同感壓力。業界認為歐盟拿放大鏡檢視台灣漁業,且政府過度屈從歐盟無理要求,甚至認為歐盟此舉另有所圖,將於11月6日組團北上表達不滿。對此主管機關漁業署則表示,歐盟雖對我國修訂法律及各項監控措施感到滿意,但須徹底執行並採重罰才能矯正過去不法行為,否則會認為台灣政府是在打假球。

回顧漁政機關在因應歐盟黃牌危機過程中,確實有許多值得檢討改進之處。在自由民主國度,政府基於國家整體利益,要對民眾或產業做出規範時,須依法行政,不能濫權。鑑於過去漁業署對於違法漁船的管控及處分過於寬鬆,因此須先修改相關法規,特別是針對罰責部分須能發揮遏止作用。這部分儘管修正過程有些波折,但最終通過的遠洋漁業三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大幅提高罰緩(按違規態樣及漁船噸級別分別處以600萬元至3,000萬元之高額罰鍰),相當程度回應了歐盟的要求。

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去執行。新法通過後,政府在初期執法過程,雖然取締件數較過往大增,但給予的罰責卻相對輕微,絕大多數在百萬元台幣之下,想兩面討好;而歐盟即因台灣政府對於違法漁船多採取寬鬆輕罰方式(5-10萬元)毫無遏止效果,才會給黃牌警告,如今又出現類似的狀況,才會再度質疑台灣政府在取締非法漁業活動以及漁船管理的決心和執行力,將台灣繼續『留校察看』,逼迫台灣政府徹底改革,解套企圖連番落空,台灣政府自然承受相當大的壓力。為拚今年底前歐盟官員三度來台查訪能過關,漁業署加大取締力度提高罰款金額,卻也引發業者對政府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過度的質疑與不滿。部分案例確有可議之處,該如何拿捏才能兼顧業者生計及歐盟要求,漁業署需集思廣益別又閉門造車!

儘管我國政府避談歐盟官員是否提及權宜船(Flag of Convenience, FOC)管理問題。只是權宜船確實是從事非法漁業活動的重要工具,屢受國際關注;而台灣擁有相當多的權宜船,當前政府對於權宜船的管理仍存在盲點,應該積極尋求與國際間的監管合作,否則即便修訂通過《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將罰責提高,也同樣流於形式,難以實際有效執行,很可能衍生出新的麻煩,漁業署應儘早解除未爆彈。

非法捕撈活動每年從海洋中掠奪高達2,600萬公噸漁獲,總金額約230億美元,不僅嚴重損害海洋生態系統,造成漁業資源銳減,也影響到守法漁民的權益與生計,遏止非法漁業活動已是全球共識。歐盟要求台灣須強化對我國非法漁業活動的有效管理,並非僅針對台灣(泰國同樣因漁船管理、法規執行及外籍漁工問題仍列於黃牌名單),業界無需做過度解讀,不過政府也有責任說清楚不要激起不當的民怨。何況許多部分如24小時不間斷監控、實際漁獲申報、海上運搬監控、漁船安裝電子船位回報器VMS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e-logbook、補實海上觀察員、權宜船管理等台灣政府早該落實,讓台灣遠洋漁業能朝正向發展,好洗刷國際不良觀感。尤其隨著科技之進步以及國際對非法捕魚活動的全力防堵,想從事海上非法漁業活動的困難度與風險也越來越高,歹路不可行。

國際漁業環境在變,歐盟對台灣遠洋漁業舉黃牌警告,固然讓台灣政府難堪,卻也提供台灣政府及業界一個反思的機會。台灣既然是世界重要的捕撈及漁產品出口國家,儘管非聯合國會員國,仍然應該遵守國際漁業相關規範,不能老是『自由行』,小心觸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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