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釐清原住民狩獵權 花蓮富里豐南部落試辦3年自主管理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釐清原住民狩獵權 花蓮富里豐南部落試辦3年自主管理

 2017-07-06 23:37
原住民爭取部落自主,圖為去年12月銅門部落爭取部落自主管理。圖/本報資料照片 王志偉攝
原住民爭取部落自主,圖為去年12月銅門部落爭取部落自主管理。圖/本報資料照片 王志偉攝

原住民狩獵權的「自用」為何?是族人的疑慮,也讓執法與行政機關無一適從,為此原民會、農委會日前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第1項解釋令」,將原住民族自用權利進一步釐清。在行政院東服中心安排下,各族原住民委員與保七、林物局進行一場對談,透過對話希望取得共識,並決定今年啟動3年計畫,選定富里豐南部落進行,主體自主管理為示範部落,以期訂出符合各個部落的動植物治理規範!

為落實原住民族自用權利,原民會與農委會2017年06月08日會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第1項解釋令」,解釋令核釋野保法之「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原基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可在原住民地區,進行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指非藉此獲利,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分享之用。

花蓮林管處長楊瑞芬表示,在過往的時空背景下,掌理國有林事務的林務局,對族人在山林中的行為多所干預,給族人負面的「林先生、林小姐」形象。她以在嘉義林管處服務經驗為例,曾委託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和東華大學針對嘉義鄒族試辦狩獵管理計畫,透過巡視訪談,統整出一年狩獵量,採總量管制,並訂出監測模式與標準,使原住民族傳統狩獵能在永續前提下朝向自主管理。

楊瑞芬強調與族人和解的過程中,部落與林務局對於山林資源的利用擁有共同的核心價值、不應對立。

東服中心族群委員之一、太魯閣族族群委員吉洛‧哈簍克 Jiru Haruq 牧師,指出狩獵權的「自用」,一直是族人的疑慮,過往原住民與林務局在國有林班地等議題上,曾有一些不愉快的經驗,希望藉由此次的當面對話交流,表述原住民對狩獵的看法。

狩獵行為是原住民的文化與成人的過程,但並非每一天都會進行的行為,而是依照歲時與季節,有限度的取用自然資源。獵場並非個人獨有,而是親屬、家族共有,自用則是族人共享的概念。

阿美族族群委員陳美珠表示,「自用」不是個人行為,是集體行為,每一個原住民族群對自用的解釋不盡相同,漢人或主流思維認為的自用,對原住民來說是「公用」、與族人共享,是需要釐清的觀念。賽德克族族群委員督溪‧嗨岱感謝能有與林務局對話的機會,暢通對話才能減少歧見與衝突。

撒奇萊雅族族群委員撒韵‧武荖 Sayum Vuraw 指出,花蓮有六族原民族群,「自用」的解釋,應尊重各族的文化詮釋權,讓原住民展現在文化權上的詮釋。撒韵‧武荖建議,將來和林務局及保七能多召開類似的座談,以定期、下鄉到部落的方式辦理,原民會的族群委員會提供協助,一同出席。

林管處同時決定,將依據專家學者提供建議,選擇獵場範圍明確較無爭議的富里豐南部落,於今年啟動3年計畫,以部落為主體,朝部落自主管理及資源監測為目標,訂出符合各個部落的動植物治理規範。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