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立委最後一個會期,原是要先通過總預算後,再進行法案審查。惟立法院民進黨團卻變更議程,將原本欲緩推的中共代理人法之相關提案,一併包裹付委審查,致引發極大的爭議。而執政者之所以要推中共代理人法,自然是中國對台威脅與日俱增下,為了防衛自由民主所為的保護機制。只是如此的法案,能否防衛民主體制,無法預測,卻必面臨碰觸刑法原則的紅線。
為了避免處罰思想,現代刑罰所處罰的對象,必然是客觀的外在行為。換言之,若僅有犯罪的想法,卻未付諸行動,即便犯罪構想極為邪惡,也無法對之處以刑罰。惟在刑法裡,仍有預備犯、陰謀犯之規定,由於預備或者陰謀,往往不會有外顯行為,故為避免處罰到思想,目前只有在重罪的場合,如殺人、內亂罪等,才有預備或陰謀的處罰規定。
敵人刑法定義不明 恐觸思想處罰禁忌
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對於危害自由民主法治社會者,是否也該堅守行為刑法原則,就一直備受檢驗。而這其中,以德國刑法學者Jakobs,從1980年代開始,所提出的敵人刑法(Feindstrafrecht),最受到矚目。而此理論的重心,簡而言之,即是對於法治社會充滿敵意者,基於預防的觀點,實有提前處罰的必要。只是就算不論此種理論可能侵及思想的問題,到底哪些人是屬於敵人、怎麼界定所謂敵人,都會有疑問。目前中共代理人法的提案,正可為一明顯例證。
而關於中共代理人法,無論是立特別法,抑或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增訂,都得面臨,所謂中共如何定義的問題。而觀目前立委提案,對於中共的界定,不僅是中國大陸地區的黨、政、軍組織,還包括具有政治性的機關,甚至是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安或利益之組織。由於所謂政治性的定義極不明確,且又包山包海,即便是民間組織或團體,恐只要為對岸政府有所補助或接觸,恐都會掉入如此的框架。
更麻煩的是,如何界定所謂代理行為,在兩岸交流如此頻繁的現今,顯就更為困難。同樣觀察目前所提的法案,幾乎都以我人民為中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或接受指示、委託來為危及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即是屬中共代理人,致得進行法律究責。但所謂危害國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宣傳,實屬於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既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更可能觸及到言論、思想處罰的禁忌。
排除特定適用對象 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又普遍的提案裡,對於中共代理人,並非僅是處以行政罰鍰了事,而是採取刑事處罰,且法定刑多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還有比照刑法外患重罪處理者。如此的重刑對待,也嚴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更糟的是,所有提案,皆賦予主管機關,即陸委會,在懷疑某人可能是中共代理人時,可要求其說明,若拒絕說明、說明不清或虛偽陳述,還可處罰鍰,甚至刑罰。如此的規定,既侵害不自證己罪權,且在虛偽與否完全委由陸委會恣意認定下,其就幾乎擁有與法官相等同的權力,致違反權力分立。
若瑕疵重重的中共代理人法通過立法,首當其衝的台商,自然最為擔心,是否動輒得咎。面對如此的狀況,立法者或可在法律中明文排除台商,似就可解消如此的擔憂。只是法律,必須具有一致與普遍性,將某種對象排除於法律適用之外,顯就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更何況,與中國大陸交流者,不僅是台商,如各大學,皆有與對岸大學或學術團體進行交流,在中共代理人法的處罰範疇無極限下,則基於學術自由保障,大學教授,不更該被排除?
故關於中共代理人法,絕不是排除那些對象,而是根本不該立此惡法、更不該藉此來製造對立與恐怖氣氛之問題。而如此的思考邏輯與必然性,不過是回到執政黨在過去威權時代,所主張與堅持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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