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沙鹿區一家小吃店涉嫌未給付工讀生工資及未給足工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獲報後前往稽查,認定業者確已違反勞基法等法令規定,情節重大,除要求補足薪資給工讀生,更依法開罰20萬元,後續若再發現業者涉及其他案件,也將予以處罰。本案為勞基法修正後首次開罰,頗有「殺雞儆猴」之味道。
勞工局表示,昨(24)日獲知本案後,立即前往業者在沙鹿營業場所檢查,今日上午再進行詳細檢查,初步認定業者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未達基本工資標準,以及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未全額給付等情形,因情節重大,除要求業者,必須補發足額薪資給該工讀生,市府也依法重罰20萬元。
勞工局檢查發現,業者僅給付部分時薪制每小時130元至135元,未達基本工資每小時140元標準;另外,該工讀生曾多次請求薪資,業者仍藉故拖延,積欠期間達3個月,至今尚未給付,嚴重損及勞工權益,違反勞基法情節重大。
因此,勞工局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80-1條第2項、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裁處20萬元整,並當場要求業者必須在今日給付薪資,給該工讀生。至於業者僱用的其他勞工工資給付情形,尚符合規定,若再發現業者涉及違法,都將依法處罰。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依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07年基本工資時薪為140元,月薪為2萬2,000元。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表示,現今事業單位普遍運用部分工時勞工,仍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確保勞工權益,為維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勞工局定期實施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辦理工讀生勞動權益宣導。另外,事業單位或勞工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電洽勞工局(04)22289111轉35200。勞動部也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以利勞資雙方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