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三中案開庭 馬英九爆:姚文智曾發函「恫嚇」中時別買中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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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開庭 馬英九爆:姚文智曾發函「恫嚇」中時別買中視

 2018-10-31 13:00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以及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賤賣案今日開庭,馬英九強調,「我沒有犯罪」。圖/張家銘(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以及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賤賣案今日開庭,馬英九強調,「我沒有犯罪」。圖/張家銘(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以及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賤賣案今日開庭,馬英九強調「我沒有犯罪」,並直指「沒有從黨產拿一毛錢放進自己的口袋」,更爆當時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等人阻擋中信集團購買中投股權,以及時任新聞局長的姚文智曾發函「恫嚇」中時,提醒若購買華夏公司持有的中視公司股票,會因「不當黨產」取得處理的結果,造成既得權利的損失。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被控賤賣中視、中影、中廣,以及國民黨舊黨部大樓,七月中偵結,並依違反證交法、背信、侵佔等罪起訴馬英九與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6人。台北地院今日首度開庭審理,並傳喚馬英九,以及同案被告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中影前董事長蔡正元、蔡妻洪菱霙、洪父洪信行等人。

馬英九在公訴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隨即否認,強調「我沒有犯罪」,並要大家回憶在2004年到2006年之間國民黨所處的時空環境。他說,2000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後,國民黨的黨產就成為選舉對手攻擊的焦點,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就在2002年宣示,依據監察委員黃煌雄的調查報告開始處理黨產,將152筆黨產主動捐贈各級政府。他在2005年8月19日就任國民黨主席前後,也宣示儘快在2008年底以前處理完黨產的決策,繼續實踐對社會的承諾。

馬英九說,由於《廣播電視法》要求政黨必須在2005年12月26日退出廣播及電視經營,由於時間日益迫近,再加上國民黨欠缺經費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增加了處理黨產的必要性與急迫性。然而,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並不樂見國民黨處分黨產,反而針對國民黨處分黨產處處打壓及阻撓。

馬英九舉例,最高法院2012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陳水扁有罪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指出,2004年底,中信集團的辜仲瑩雖然已經和國民黨簽立了購買中投公司股權的草約,而且已經付了訂金,但到了2005年初,辜仲瑩卻在陳水扁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財政部長林全的聯手威嚇阻止之下,被迫不敢再碰中投公司,國民黨只好另找買家。

他說,再以本案為例,余建新先生想要買中投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時任新聞局長的姚文智先生,就以新聞局2005年11月28日新廣三字第0490626448號函,提醒中國時報公司,如果購買華夏公司持有的中視公司股票,會因「不當黨產」取得處理的結果,造成既得權利的損失。

馬英九質疑,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之下,姚文智憑什麼在2005年就能認定中投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是「不當黨產」,竟然能以新聞局的名義發函警告恫嚇中時集團?姚文智發函的目的,不就只是為了嚇阻余建新先生,不要向中投公司購買華夏公司的股權嗎?

馬英九對法官表示,在當時異常艱困的環境背景之下,身為國民黨主席,當有人向我們表示願意洽購黨產時,基於對社會的政治承諾、法律的強制規定、以及國民黨對經費的迫切需求,他當然是希望洽購案能夠順利的進行,不要破局,檢察官怎麼能說這樣就構成犯罪呢?

馬英九也解釋對處理本案交易的原則有三個,第一,如果還能談,就不要破局,按照當時實際的狀況,採以相對最有利的方式去處理。第二,如果沒得談,那就破局,回到原狀。第三,不論是不要破局,或是回到原狀,都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他說,有當時講話的錄音、律師之間的傳真函,以及同仁和律師們在檢察官偵查時陳述的筆錄可以為證。在這三個處理原則之下,當時處理本案交易的同仁以及律師們,怎麼還會需要以自己涉嫌犯罪的方式來完成本案的交易呢?

馬英九表示,「檢察官對於這些事實,不但視而不見,還故意截取當時錄音的片段內容,以曲解我講話意思的方式,指稱我犯罪,藉以達到起訴我的目的,這明顯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關於檢察官辦案客觀義務的規定,我完全無法接受」。

最後,馬英九也說,政黨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爭取執政,能夠永續發展,我們處理黨產,不只是要向舊時代告別,也是建立新形象的開始,使國民黨重新贏得政權及人民的信賴。振衰起敝,難道不是黨主席該負起的責任?

馬英九強調,「我從政三十多年以來,一向奉公守法,清廉自持,沒有從黨產拿一毛錢放進自己的口袋,更沒有收取任何買家的錢,我在國民黨主席的職務上,盡忠職守的維護國民黨的利益,我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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