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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如果趙斗淳在台灣會怎樣?

2020-12-14 12:00
趙斗淳案如發生在台灣,即便於刑後須受強制治療,也不可能長久。因此,還是得從強化社會安全網加以思考。示意圖/在腿踝上的電子腳鐐。公有領域,取自維基共享資源
趙斗淳案如發生在台灣,即便於刑後須受強制治療,也不可能長久。因此,還是得從強化社會安全網加以思考。示意圖/在腿踝上的電子腳鐐。公有領域,取自維基共享資源

2008年12月,韓國發生一起強制性交案,行為人趙斗淳除對八歲女童為性侵,還使其大小腸流出,致使被害人終身得使用人工尿袋與肛門,之後被拍成電影—希望:為愛重生。如此殘暴的罪行,遭法院判處十二年徒刑確定,被指責判太輕,而於本月12日,趙斗淳服刑完畢,雖仍須受電子監控,卻再激起韓國民眾的憤怒,即這樣的惡行且再犯可能極高,為何仍可任其出獄?如此的質疑,就讓人聯想,如果趙斗淳在台灣,是否也會如此?

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若又使其受重傷,依刑法第226條之1後段,更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故如趙斗淳的犯行雖屬重罪,但量刑空間仍大,又因其性侵前歷不斷,於審判中必會送請精神與心理鑑定,判處無期徒刑的機率不高,故於我國司法,似也會出現與韓國十二年有期徒刑確定差不多的結局。只是此等案件,未來要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否會有從重量刑的趨勢,就值得觀察。

至於被告於判決確定入監服刑,若申請假釋出獄,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7款,檢察官可在保護管束期間對之施予電子監控。而現行電子監控,除可24小時的全天監視外,也可加裝設備為尿檢或測謊,甚至對其進入禁制區域為事前管控,以能防止憾事之發生。只是如此嚴密的監視,實得依賴科技設備的不斷更新,法務部正籌劃的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就屬刻不容緩。

強化對性侵犯的電子監控

而因電子監控,僅能適用於性侵害的緩刑或假釋犯,及為替代羈押的手段,故性侵犯服刑完畢,就無法對之施以電子監控。至於目前針對性侵害犯出獄後,其仍必須向警局登記住居所及工作地點的資料,但此個人資訊僅限定特定者為查閱,與美國梅根法公開於網路上,有很大的不同,且其登記時間僅為七年,對於預防犯罪的效果,就極其有限。

惟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若其經評估有再犯風險,檢察官仍可向法院聲請,裁定為刑後的強制治療,每年評估,直至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為止。換言之,趙斗淳如在台灣,就會以有再犯風險於出獄後接受強制治療,不可能讓其四處遊走。

只是所謂再犯風險,概念既屬空泛,且在欠缺客觀標準下,其評估亦會充滿不確定與主觀性,再加以無分風險高低,一律強制治療而無任何替代手段的規定,實也嚴重違反相當性原則。更可議的是,對於強制治療,依據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為直至風險顯著降低為止,除了同樣有違反明確性原則之問題外,亦無最長期間的明文,就可能出現治療時間比刑期還長,甚至無限期拘禁的結果。尤其現行強制治療的處所,乃將就於台中監獄的培德醫院,雖在形式上有區隔,但整個處遇幾乎全與受刑人相當,無疑碰觸到雙重處罰禁止之紅線。

對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的諸多爭議,大法官已於11月3日開啟言詞辯論,並將於12月31日宣布解釋。而有很大可能,大法官會為部分違憲宣告,即再犯風險、顯著降低違反罪刑明確與相當性原則,以及強制治療須有最長期間的限制等。這也代表,趙斗淳在台灣,即便於刑後須受強制治療,也不可能長久,致還是得回到社會安全網的思考與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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