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增列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的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之情事,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選舉投票日為應放假日規定,與公民投票法為一致規定外,針對企圖影響選舉罷免之不實廣告,也定明應即時予以移除,盼透過與媒體業者共同協力,移除不實訊息,以端正選風,保障候選人等權益。
內政部表示,打擊假訊息,全世界各國都有共識要立法,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立法例,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選舉日前3個月期間,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是為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
內政部補充,修正草案擬定不履行法院裁定的怠金規定,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即受處分。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主持行政院院會時表示,這次修正主要係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有助維護選舉罷免之公正及公平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