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禁辱國歌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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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辱國歌自取其辱

2017-06-27 13:16
中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羞辱有加,不僅曾列為禁歌,還將作詞者田漢迫害致死。如今卻立法要維護「國歌莊嚴形象」,其實是強化黨國崇拜。圖/取材自pixabay
中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羞辱有加,不僅曾列為禁歌,還將作詞者田漢迫害致死。如今卻立法要維護「國歌莊嚴形象」,其實是強化黨國崇拜。圖/取材自pixabay

6月24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國歌法》草案,當中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肅立,舉止莊重;舉行升「國旗」儀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面向「國旗」,非軍警人員應行注目禮;如果有人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用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將由公安處以15日以下拘留。

在「國歌」宣傳教育方面,《國歌法》草案還規定把「國歌」列入全日制小學一年級音樂課教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表示:「國歌」是憲法確立的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必須立法以「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

香港人的問題是:中國《國歌法》一旦訂立,會不會拿到香港來實施?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表示:《國旗法》早已在香港實施,而《國歌法》一旦通過,不排除也會在香港實施,以解決香港維護「國歌」法律「不健全」之弊。反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預期《國歌法》會以類似《國旗法》的模式,引入《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只不過《國歌法》可能需要在香港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由於2015年香港足球比賽(港中大戰)曾經發生球迷噓「國歌」事件,香港足球總會事後被國際足協罰款一萬瑞士法郎(時值約7.7萬港元),梁美芬就把這種現象比喻為隨地吐痰,認為必須立法禁止。

一、附件三

目前《基本法》附件三有《國旗法》和《國徽法》,也有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後面這個《決議》只規定「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但也僅止於此,從來沒有上述《國歌法》草案關於莊重舉止的額外要求。正因如此,中共現在才會連忙出招。為方便行文起見,我在下文中,不再把那首歌稱為「國歌」,而是直接稱呼它為〈義勇軍進行曲〉,簡稱〈勇歌〉。

問題是:損害〈勇歌〉莊嚴形象的禁令(現被稱為《國歌法》),可否增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請大家仔細審視《基本法》。《基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接下來的問題是:《國歌法》是否有資格列於附件三?如無,不可能在香港實施;如有,可以由香港政府公佈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後面這句話尤其重要。

那麼,禁止損害〈勇歌〉莊嚴形象的《國歌法》,是否「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這樣就涉及到一個很根本的問題:如果有人奏唱〈勇歌〉時不肅立,或者舉止不莊重,或者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勇歌〉歌詞,或者故意用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勇歌〉,那麼對中國的「國防」有無構成危險?對中國的「外交」有無構成危險?如果無,那麼《國歌法》就不得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則明顯違反《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如果有,那麼《國歌法》也不需要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為這樣已經足以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紙糊的,活該崩塌,死不足惜。如果有人認為從事損害〈勇歌〉莊嚴形象的行為,等同動搖「國防」,儼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樣,我勸他還是好好就醫。邪風習習總要來,病入膏肓看醫生。

二、人權自由

不過,一旦禁止損害〈勇歌〉莊嚴形象的《國歌法》被理解為《基本法》第18條第3款所講的「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且中共對此「解釋」有絕對權力的話,後果可以相當嚴重。首先,香港政府可能比照當年根據《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制定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模式,為即將列入附件三的《國歌法》制定《國歌條例》。果真如此,我預期香港司法覆核制度欲救不能。

在香港終審法院於1999年的「國旗案」判決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及利建潤),終審法院肯定了「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是刑事罪行,認為「對受保障之發表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此舉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認為對於保障「公共秩序」是必要的。這個判決結論極富爭議性,但卻米已成炊,事實已經擺在眼前。如果按照這個判決的論述邏輯,我們實在很難想像如何可以在司法覆核程序中,有效地挑戰旨在禁止損害〈勇歌〉莊嚴形象的中國《國旗法》和香港《國歌條例》的合憲性。

關鍵還是回到原點:中國《國歌法》當中關於肅立、注目、面向、莊重、禁止惡意修改、貶損、歪曲等規定,被理解為《基本法》第18條第3款所講的「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是否妥當?我始終認為這些規定正是直接限制香港人的基本人權和表達意見自由,而且香港人貶抑或修改〈勇歌〉完全沒有涉及任何暴力行為,足以動搖中國殖民政府的國防或外交地位,充其量只是中國政府覺得被取笑或戲謔而已。因此中國限制香港人的人權與自由根本毫無必要,而且根本毫無任何道理去論說這些禁令是否可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

況且,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根本無法包括香港人自行普選議會以決定是否立法禁止侮辱〈勇歌〉,那麼「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根本都是騙局。《基本法》第39條及其所引伸出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就會完全被棄如敝屣。香港人權自由將會進一步流失,癌變將會急速加劇。

三、震懾無用

中共政權搞出那麼多花樣,還要禁止惡意修改、貶損、歪曲國歌,不外乎杜絕任何自己不想聽到的聲音。以習近平為核心的中共官員恐怕現在已經怕得屁滾尿流了,但卻不斷用恫嚇別人來掩飾自己心中的恐懼。針對香港人,中共政權執意離間分化民主派(泛民、自決、本土、港獨)陣營,希望拉一派打一派,同時進一步收緊針對香港人基本人權和表見自由的控制。用「你噓、我禁」的「作用、反作用」條件反射思維模式來處理香港事務,早已惹起香港人的極大不滿。常言道抗爭者需要「智勇雙全」,但我不認為「取消作用,從而解除反作用」就是所謂「智慧」(實際上愚不可及,最後只會落得眾叛親離、溫水煮蛙的悲慘下場)。真正的「智慧」是在「作用」之前,預先算計好「反作用」的廣度和深度,進而「先發制人」,在「反作用」之前,率先做好「反反作用」的準備工作。

「你噓、我禁」的《國歌法》,就是試圖把香港變成恐懼之城,從而在香港人(尤其是幼兒)的腦中,植入「〈勇歌〉不能噓、不能惡搞」的道德戒律。只要香港人「習慣」了,中共獨裁暴政的詭計也就得逞了。大家必須防微杜漸,拒絕洗腦。

即使一旦《國歌法》立了法,寫進了附件三,我預料香港人還是可以發揮創意去惡搞〈勇歌〉,例如寫首「國語詩」如下,表明這不是歌詞,切勿寄調,不准讀者侮辱〈勇歌〉:「文貴!一切是剛剛的開始,拿我們的家產出去建設新的王國!誰說民族到了要潰爛的時候,每個貪官都會有個漂亮的小三!阿山,阿珊,阿端,拿著美國護照,加利福尼亞買房,錢進,加利福尼亞買房,錢進錢進錢進進!」

機靈、幽默、積極、活潑、勇敢、智慧,就是戰勝「恐懼」和「打壓」的最佳藥方。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問得好:如果在香港隊對北韓隊足球賽事中,主場球迷狂噓「國歌」,「是否代表全部8000人都要遭到檢控?」依我看來,人走多了,路就成了,黨就怕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大家要培養這種持久抗戰的信心、實力和堅持。

如果未來的《國歌法》把〈勇歌〉列入香港全日制小學一年級音樂課教材,那麼老師們、家長們就必須做好消毒工作:1.中國共產黨當年是唱著這首歌,聲稱抗日,實為漢奸。2.〈勇歌〉的作詞人田漢是被中國共產黨逼死的,所以因為這首歌而愛國根本就是造孽。3.〈勇歌〉歌詞也可用來描繪現在受壓迫的人對中共暴政的怒吼。我們必須冒著敵人的砲火前進,不可苟且偷生。香港教育自主、家教自立,共產黨必滾蛋!

四、國歌本質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國歌」一直是〈勇歌〉,但是最侮辱〈勇歌〉的,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最不「維護國家尊嚴」,最不「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畢竟,〈勇歌〉曾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禁歌,大家又知道嗎?

回顧歷史,〈勇歌〉本來是中國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曲,曾被中華民國抗日戰爭時期由戴安瀾將軍出任師長的「中華民國國民革命軍第五軍200師」定為該師軍歌,之後第五軍卻被中共解放軍在徐蚌會戰殲滅。由此可見,〈勇歌〉根本就是「舊社會」的歌、「中華民國軍隊」的歌,但是無恥的中國共產黨卻把敵人的軍歌拿來充作己用,本身就是最侮辱〈勇歌〉的荒謬行徑。

自從〈勇歌〉於1949年莫名奇妙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國歌」之後,唱足17年,但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作詞人田漢被打成右派,於1968年含冤去世,1975年更被標籤為被永遠開除黨籍的叛徒。〈勇歌〉被認為有「政治問題」,所以〈東方紅〉變成了非官方國歌,同時全面禁唱〈勇歌〉正式場合只能演奏配樂,但不准唱出來。當時社會上更掀起一股全民參與修改〈勇歌〉歌詞的熱潮,包括「起來!忠於毛主席的紅衛兵,把我們的血肉,築成中國的反修長城!」誰在侮辱〈勇歌〉?又是無恥的中國共產黨。

在華國鋒的短暫執政期間,於1978年,全國人大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徵集小組」,其實只是徵集新歌詞,在原曲的基礎上,只寫「聶耳曲、集體填詞」,一律不署編配者的姓名。1978年3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集體」填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開頭部分如下:「前進,各民族英雄的人民!偉大的共產黨,領導我們繼續長征!」這套垃圾歌詞沿用至1982年12月4日才被撤銷。誰在繼續侮辱〈勇歌〉?又是無恥的中國共產黨。

這首照搬照抄敵軍軍歌、詞人被殺、隨時改詞、長期禁唱、操諸在黨的〈義勇軍進行曲〉,猶如一位被色魔瘋狂輪姦後的妙齡少女。少女很可憐,色魔很可惡。中國共產黨正是這頭色魔。牠自己改詞就可以,禁唱就可以,其他人卻偏偏不能這樣做,現在還要「立法」要求大家肅立、注目、面向、莊重、禁止惡意修改、貶損、歪曲,簡直就是精神分裂、心理變態。通曉歷史的人就會知道:尊重〈義勇軍進行曲〉的本真,就必須羞辱中共;膜拜中共的全部,就必定羞辱〈義勇軍進行曲〉。無論是好好地唱這首歌,抑或胡亂地唱這首歌,結論都是一樣:中共講國歌,猶如妓女講貞節,無恥至極!香港人每唱一次〈義勇軍進行曲〉,就恨一次中共,原因不外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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