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案」,未來中資若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而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若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投資,主管機關得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行政院提案,修法調高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上限,並將中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以遏止中資違法投資或違規行為;考量中資投資人來台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的規定。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案」,將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的罰鍰,由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此外,配合前項罰鍰額度調整,也調整其他違規行為,包括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不完整及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以及違反轉投資規定者等罰鍰,從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6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對此表示,過去「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裁罰的基準只從12萬到60萬元,這樣的刑責對假中資來講,根本形同具文,前經濟部長鄧振中甚至在之前中國阿里巴巴違反規定時被罰12萬還引以自豪,根本是把我國法律當成笑話。
陸委會強調,這次修法賦予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政府歡迎中資來台投資的立場沒有改變,修法對合法中資並無影響,但對於中資違法投資影響我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陸委會指出,本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由經濟部及金管會依違法情節輕重及對國家、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訂定裁罰基準,以利適用,未來對於具體個案裁罰時,亦將充分考量修法意旨,依兩岸條例及裁罰基準規定,核定適當之裁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