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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影片】警察查證身分證逕行逮捕上銬的濫權,警察國家乎?

2019-08-26 13:10
四名警察無緣無故要求講台語的行人「出示身分證」,該人未配合即被員警以柔道摔倒地上強制制服,並上手銬帶回警所「查證身份」。圖/擷自青春 ê 放送頭影片
四名警察無緣無故要求講台語的行人「出示身分證」,該人未配合即被員警以柔道摔倒地上強制制服,並上手銬帶回警所「查證身份」。圖/擷自青春 ê 放送頭影片

日前網路廣傳一段錄影,四名警察無緣無故要求講台語的行人「出示身分證」,該人未配合即被員警以柔道摔倒地上強制制服,並上手銬帶回警所「查證身份」,使該人身體受傷,但也查無不法,但卻又加上「妨礙公務」移送!是否「見笑轉生氣」,可以請閱聽大眾評評理,內政部長徐國勇律師出身,請「檢討丶檢討」,不要䕶短。

這段註明發生在今年8月6日台北市和平東路路段的錄影,看似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公務,事實上過程犯了許多錯誤,但警察自身和其監督主管並無反省能力,「習以為常」,「習慣變自然」,難怪許多民眾談到警察的印象,偏於負面居多,總結其缺失即「拿著雞毛當令箭」丶「遇硬則軟丶遇軟則硬」的怕事心理,還有柿子挑軟的揑「軟土深掘」的作風,像本錄影片個案,路人無故受屈被辱,被暴力壓制上銬帶回警所「查證身份」,折騰了近一個鐘頭,「查無不法」,但卻又被以「妨礙公務」移送,台灣警察職權何其無上限,「妨礙公務」罪名又何其便宜奉送!這個鳥帳,是要記在警政署長陳家欽丶內政部長徐國勇丶行政院長蘇貞昌,還是完全執政的蔡英文身上?

身為警政署直接主管的內政部長徐國勇,出身律師,也當過立委,應該是非常能「苦民所苦」,但換了一個位置,就換了一個腦袋,太陽花運動把手無寸鐵的民眾打得鮮血淋漓的暴警,有清楚相片,已經四年了還「查無此人」,施暴力於台聯女立委周倪安,混身是傷,也查無元兇,有道是「官官相護」丶「胳臂往內彎」的宵小行為,以往任立委丶名嘴和律師,口誅筆伐的劣行,怎麼當了部長,就全部合理化了,用掩飾部屬濫權來帶領「警心」,只會汙染警風,造成加害無辜民眾的暴警,戕害警察形象,得不償失,看來比前任濫咖葉俊榮,好不到那裡去。但從最近一次警政高層人事調動經過和結果,徐國勇上官顯然敵不過下官陳家欽的「硬實力」,何不歸去來兮?

警員違法無故攔查路人

以上述網路所傳,四名警員無故攔查路人,要求查證證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身份查證及資料蒐集」,其中第六條訂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規定六款」之人查證身份,此六款之人都有足夠理由有犯罪嫌疑人丶現行犯或於管制區出現之人等⋯⋯。並非對路人甲丶路人乙⋯⋯,都可随便查證其身份和資料,此個案四名警察毫無理由,要求路人查證身份,只因對方堅持「聽不懂」中文而用台灣話應對,警察之一居然口出「你是台灣人,為什麼不講中文?」另一員警則要其出示「身份證」,不出示就要帶回警所「查證」,該人未依令行事,就被四名警察大聲吆喝摔倒制服,上手銬帶回警所,因而身上受傷,友人在旁錄影,PO文控訴警察刁難欺壓民眾,逾越法律瀆職。

警察對沒有符合第六條六款之人,硬行查驗身份,未得配合,即以「現行犯」上手銬強制帶回警所,查驗並無問題而釋回,看似很威風,其實已雞毛當令箭,小題大作,實已落人口實矣!且同法第七條第二項:「依前項第二款丶第三款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份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由上述網路影片可看出,該人只與警察爭執台灣人可不可以「不懂中文」和「台灣警察能不能用台灣話溝通」,就被員警之一以「台灣人怎麼不會中文?」相質疑,而要求「出示身分證,否則就帶回警所」,畫面接下來就是四人強行拘捕該男子畫面,摔倒按地雙手背後反扣手銬,帶進警車,其逮捕過程,是不是有違同法第七條第二項「帶往過程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的規定?而且「上手銬」之動作屬於「管束」行為,於同法第二十條各款條件下,方得使用「警銬」管束之,可見警銬作為法定戒具,使用時機有一定之規範,但如今為了沒有犯罪嫌疑情況下查證身份,居然強制逮捕上手銬,這是那門子的警具使用規定?社會傳聞,酒駕攔檢超過0.25毫克/ 公升,依法有觸犯公共危險之虞,則警察不論對象是否完全配合,一律視為「現行犯」上手銬逮捕之,但如拒測,儘管爛醉如泥,警察也只能開罰單而莫可奈何,這不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經典模式嗎?

法律沒規定人民隨時帶身份證

如上,為查證身份,搞到如面對兇狠暴徒,又是摔柔道壓制,上手銬,強制帶回警局,又加上「妨礙公務」移送法辦,但今天社會上已解嚴,什麼法律規定人民隨時隨地要帶身份證?沒有帶身份證,就要強制帶上手銬,押往警局「查證身份」?這樣的法律沒有逾越憲法對人身自由丶遷移的保障嗎?是不是很像中國匪區以往通行的「路條」?而法律有規定查證身份的前提,是有足以認為有犯罪嫌疑,但這個前提在警察而言,是大屌不甩的,就如同酒駕之臨檢,在警察職權執行法第八條,也是有「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攔停並採行酒精濃度測試」的先決條件,但試問,警察酒駕臨檢,百分之九十都是無差別通通攔檢,那有分什麼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條件?身為執法人,卻不遵守法律,正如二十多年前警察的「臨檢」制度,被大法官宣告為違憲一樣,當今無差別酒駕臨檢,又何嘗不是以前「臨檢」制度的「死灰復燃」,換湯不換藥?難怪施明德夫婦不服酒駕之檢舉,而被法院裁定為贏的案例,足為警察不依法而卻便宜行事之烱戒。

談到上手銬,一般員警或治安人員,都有濫用手銬這個戒具毛病,上自陳水扁前總統,乃至於前縣長蘇治芬、陳明文都被濫上過手銬,犯了三中案等重罪的馬英九卻免之,情治人員「大小眼」顯而易見。而撇開以上特例不談,幾年前台中縣豊原分局派出所員警發現一婦人採了一株路邊波斯花,即以竊盜罪逮捕,上手銬帶回警局,又釘腳鐐送地檢署,使之差點精神崩潰;另前年有一拾荒老婦,誤拿路邊一個紙箱,也是不理老婦之哀求,帶上手銬送地檢署,有人批評小題大作,該員警的解釋是「不上手銬,會被檢察官駡」,嗚呼!原來員警的「通識」是現行犯一定要帶手銬,否則自己就違反規定?烏有此理,內政部頒警具使用應注意事項,在警察心目中,是廢紙一張,實務上,更是有虐待狂似的對採一株波斯花的婦人,又是上手銬再加釘腳鐐,與其説此人是心理變態,不如説「自保」心理作崇為優先,其次是權力慾外顯,所內同仁眾多,亦無人以為異,沆瀣一氣,悲哀啊!

警察是國家維持治安的代表,是有武裝力量的執法者,社會安定,警察辛勞有功,但不容少數害群之馬,耀武揚威,欺壓百姓,改變心態,從愛「上手銬」開始,還有「台灣人怎麼不會聽中文」的問題,事關政治意識形態,不是警察職權範圍所應下判斷和指導的,畢竟,戒嚴魔魘已遠颺,警察有關行政中立意識,還是要與時俱進,不要像台中市警方居然聽令於盧秀燕,核准紅色「統一大遊行」,警察局長戀棧乎?徐國勇耳聾目盲乎?

影片:台灣國新聞 》台灣國國民講台灣話 四警上扣訴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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