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擬修選罷法 競選罷免廣告禁止境外資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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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選罷法 競選罷免廣告禁止境外資金資助

 2018-12-13 18:55
行政院今天(13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訂禁止境外(外國、陸港澳)資金資助競選、罷免廣告。圖/行政院直播畫面
行政院今天(13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訂禁止境外(外國、陸港澳)資金資助競選、罷免廣告。圖/行政院直播畫面

行政院今天(13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訂競選、罷免廣告之刊播者、出資者姓名等資訊應公開,禁止境外(外國、陸港澳)資金資助競選、罷免廣告,為委託刊播者要負資金來源合理查證、提出切結義務;違反者可處罰鍰。草案通過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兩項選罷法都增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之完整紀錄,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修法草案定明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以及違反規定者之處罰,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為期明確,將「大眾傳播媒體」修正為「廣播電視、數位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草案也增列未載明調查單位及主持人等要件之民意調查,及有關選舉或罷免之民意彙計、推估、預測資料,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另外,也增列選舉、罷免賭博罪之處罰,以及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搓圓仔湯」,經判刑確定,推薦之政黨也要連坐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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