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容易有一個社會上積非成是、大錯特錯的觀念,認為私立學校都有一個「老闆」,即董事會及董事長。
但是,依我國對私立學校的理念和法律,私立學校雖名稱上有個「私」字,卻應該是一個完全為公益而設的非營利教育、文化機構。其全部財產屬於社會公有,而不屬任何私人(即使是創辦人)。其全部收入只能用於學校及一些公益教育、文化事項,而不能分給任何私人。這樣說來,何來「老闆」呢?
這就是台灣幾十年來的積弊了。應該是、法律上是公益、公共財產、非營利的私立學校,在我們社會實際上都成了私人營利事業,而且是直到近幾年少子化嚴重以前,幾乎穩賺不賠,利潤豐厚,令其他百行百業稱羡不已,因此需要政治影響力才有辦法設立的特權營利事業。要真正嚴肅地說的話,它是台灣社會最大的荒謬和假面之一。
因為事實上是營利事業,所以需要一個「老闆」。「老闆」控制所有的人事、財務、錢和經營決策。每年學校的盈利,完全歸老闆私人(這盈利在學校正式帳簿和報稅報表上是看不到的,因此還完全免稅),無人能過問。多少人因辦學校而發財致富,甚至傳子傳孫,成為家族企業,在台灣社會,大都耳熟能詳,甚至認為理所當然。
老闆控制學校的方式,就是透過董事會。通常董事長即是老闆,而眾親友為董事。因為私立學校須和同級公立學校一樣,遵守各級學校同樣的教育法規,自校長以下,所有學校行政職位都有嚴格的學、經歷資格要求,不容易插進去,只有董事會的董事,無任何資格限制。因此,就以董事會控制學校的一切,董事會就成了「老闆」。這是台灣絕大多數私立學校的真相。
我們都知道,東海與其他私立大學最大的不同之處,就在東海沒有老闆,東海從來都不是營利事業,而是真正的公益、良心事業。這正是東海許多獨特校風、傳統、特徵之所源,也是令東海師、生、特別是校友對東海深厚情感、驕傲與向心力之所源。也是東海雖然現在在許多方面積弱不振,在國內學界中仍保有相當高獨特地位的原因。
一般私立學校因為成了營利事業,因此董事會才成了「老闆」。我們常說人的慣性、盲從世俗、積非成是的思維之可怕。有些東海人,竟拿東海與一般私立學校比擬,竟以為董事會就是東海的老闆。因此由董事會決策、發號施令,「就像一個公司一樣,由老闆決策拍板、發號施令」,好像是自然的事,理所當然,無可爭辯,也無可奈何。近幾年董事會日益專權、威權化,也就在有意無意中一直助長這個觀念。
但是,這是對的嗎?各私立學校之有「老闆」,不是非法的嗎?東海真正依教育理念和法律應有的正常體制是甚麼呢?
大學的最基本概念,大學之不同於中、小學,就在大學自治。大學自治不只載於大學法第一條,是大學的基本精神和體制,更是為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自由權利之一。其位階猶高於法律。大學自治如何實行呢?就是由受治者的大學教師、行政人員、以及學生組成校務會議,校長為召集人。凡重要校務決策,與學校組織、規章,皆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即交校長率領的行政系統實施。這樣的體制,民主自治的決策,連教育主管當局都不能置喙,豈容得甚麼「老闆」?
但是現在東海的決策模式,是校長和校務會議還須上報董事會,由董事會決策。各行政單位甚至不經校長與校務會議,把案子直接報上董事會請示。是董事會在決策,在發號施令,跟一般私立學校一樣。可是這種做法,是完全違法的,不是本來應該的、正常的秩序。只是大家陳陳相因,習以為常,無人指出為違法。
台灣的私立學校變成了營利事業,有「老闆」,本來說到底就是件營私舞弊、非法的事。東海何幸而能免於此!東海近年來董事會集權專權,把校長和校務會議架空,將東海的大學自治束之高閣,君臨統治東海,都是完全違法。現在,只因董事會在現實上擁有東海實際的大權,東海人就要忘了道理,忘了法律,丟掉東海本與其他私立學校先天上不同的獨特優越性,向下看齊,學著其他私校,不僅是服從聽命,還要給東海董事會獻上「老闆」之稱嗎?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