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原住民狩獵除罪化 野保法修正「非營利自用」准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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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狩獵除罪化 野保法修正「非營利自用」准獵

 2016-04-14 19:31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條文,原住民立委全部跨黨派支持修法,正式將「非營利自用」的打獵除罪化。(圖片來源:立委孔文吉臉書)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條文,原住民立委全部跨黨派支持修法,正式將「非營利自用」的打獵除罪化。(圖片來源:立委孔文吉臉書)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21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民立委一早(14)日齊聚委員會,爭取放原住民在非營利自用條件下可獵捕包含保育類動物在內野生動物,在部落自主管理的規定下,可以進行獵捕,農委會回應,尊重原住民文化,同意將自用非營利可獵捕納入條文,但仍須經申請,申請程序與獵捕種類、數量、期間與區域等,則由農委會、原民會等相關部會訂定。

為了爭取原住民的狩獵權,今日原住民立委跨黨派幾乎全部到齊,包括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孔文吉、廖國棟、鄭天財、民進黨立委陳瑩、Kolas Yotaka、時代力量高潞‧以用、無黨籍高金素梅等等,甚至包括關切環保、社福議題的民進黨立委陳曼麗、吳玉琴等等,都在場緊盯修法進度。

提案立委孔文吉一開始便感謝民進黨召委林岱樺儘速把該法案修正案排入審查,並表示近年受野保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限制,上山打獵的原住民不時被罰款、判刑,10多年來已有230多位民住民被判刑,例如:近期為孝順母親上山打獵的台東原住民王光祿,被判有罪,根本無法傳承原住民傳統文化,希望將野保法第21條、第21之1條修正,增列「非營業自用」與「於原住民族地區」等文字,將用途從傳統文化、祭儀再擴及到非營業自用,而涉及保育類動物或在原住民地區外,仍先需報請主管機關管理。

而高金素梅也表示,贊同獵捕要納入生態保育觀念,但希望能夠找回獵人的尊嚴,不要讓原住民狩獵被污名化,她建議可透過獵人證方式管制。另外現農委會會限制原住民獵捕動物數量,但農委會卻沒有任何科學化統計,應該要重新依照各地環境差異,修改獵捕動物數量。

立委吳玉琴則指出,打獵是原住民的生活形態與傳統文化之一,且原住民基本法早就有規定自用可以獵捕野生動物等內容,但野保法卻只有限原住民要在傳統文化、祭典時才能獵捕,應該修。立委陳曼麗也表示,因為過去曾經發生過原住民帶漢人入山打獵的問題,因此雖然原住民文化需要尊重,但因容易對野生動物生態造成影響,因此應該要有配套,包括強化部落自主管理、狩獵季節和獵捕數量等都應該做調查,且必須加強取締違法狩獵。

在經過協商之後,立院經濟委員會與農委會同意將「非營利自用」的狩獵納入野保法,修正後條文改為「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非營利自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應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經濟委員會也要求農委會要在5個月內,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訂定相關辦法。

此外,針對農委會提出的野保法第19、第21、第21-1條,全面禁用獸鋏的相關規定,原住民立委原則上也都支持,但在條文修訂上明訂原住民傳統狩獵所需獵具,如釣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等則排除在外,但因各原住民族所謂傳統狩獵獵具太多,因此對於原住民傳統獵具的認定,則交給原民會與農委會認定。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條文也新增,若民眾因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像是彌猴等等)、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或傳播疾病跟病蟲害等情形,而致生損害,未來將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

由於今日原住民立委不分黨派大團結,不少立委在保障族人狩獵權重要法案一讀通過之後,紛紛在臉書上感謝各黨委員的支持,孔文吉除再次感謝召委林岱樺的排案,也對謝謝原住民立委第一次跨黨派大團結支持自己的法案,並提出許多珍貴建議。

高潞‧以用則表示,這是美好的一仗,因為現場所有原住民立委,不因黨派而有所隔閡,互相理解、互相提出建議、互相支持彼此的修改意見,讓我們能在這次修法有一個相對完整的版本。她形容,這是非常原住民的方式,十分美好的討論過程。

同時她也強調,並不支持個人式的全面開放狩獵,而是要回到部落的集體管理機制中運行,因此在法條的最後我們加上了「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部落自主管理」作為其作業辦法之尚未指導原則,目的就是要回到以部落為主體的集體權管理之中,那才真正符合我們的族群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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